放榜之后,中举者照例要入谢主考官,苏洵携二子进翰林院,来谢欧阳修,来谢梅尧臣。
宋沿唐制设学士院,也称翰林学士院,亦称翰林院。作为皇帝的顾问,翰林学士正三品,不任其他官职,专司草拟内制之职,例带知制诰衔,宰相多选自之。
翰林学士欧阳修,在任上做得风生水起,用假寐藏住忧心,一任草木枯败,从容压住虚掩他的飘风,日子滋润胜过宰辅与神仙:“尝谓宰辅有任责之忧,神仙无爵禄之宠。既都荣显,又享清闲,而兼有天人之乐者,惟学士也。”
学士此言也非虚拟,后世冯梦龙在《古今谭概》中所记“书马犬事”,抚摸旧的轮廓,微妙处,寒枝翅晚,或能挥开记忆中的一曲旧调,不曾蹉跎过:
欧阳公在翰林时,常与同院出游,有奔马毙犬,公曰:“试书其一事。”
一曰:“有犬卧于通衢,逸马蹄而杀之。”
一曰:“有马逸于街衢,卧犬遭之而毙。”
公曰:“使子修史,万卷未已也。”
曰:“内翰云何?”
公曰:“逸马杀犬于道。”相与一笑。
父子三人被引领进入书房,只见正当中椅子上坐着一个人“欧人瘦小、脸苍白、眼(高度)近视。面白过耳,唇不包齿。”(刘小川《品中国文人》)欧阳修长相不如人意,早就成了小酒馆里,举子们煮酒围炉的谈资。据说当年欧公刚中进士,欲拜谢主考官、富豪晏殊。当日,欧公乘兴而去,恭候主考大人多时,车至,不料晏殊只隔着帘子,远远地瞟了一眼,见欧阳修长相实在“抱歉”,于是径直驾车绝尘而去,不留见面的机会…。
故事被录在北宋笔记文集《默记》中:“晏元献以前两府作御史中丞,知贡举,出司空掌舆地之图赋。既而举人上请者,皆不契元献之意。最后,一目眊瘦弱少年独至帘前……少年举人,乃欧阳公也,是榜为省元……”晏殊以欧公为“目眊瘦弱少年”,高度近视且瘦弱。但苏轼不觉得眼前的这张面孔有多么“抱歉”,倒更多些有趣、庄严、和蔼。
挨着欧阳修,右边的一排椅子上坐着四五个翰林院同僚。上首一人“如深山道人,草衣木食,王公大人见之,不觉屈膝。”想必是尚书都官员外郎梅尧臣了。不同与眼前的形象,苏轼心里的梅公却是另一面,爱女情真,泣血人生:“其喜也笑,不知其乐;其怒也啼,不知其悲;动舌而未能言,无口过;动股而未能行,无蹈危;饮乳无犯食之禁;爱恶无有情之系。”(梅尧臣《小女称称砖铭》)
三人急忙上前施礼,欧公及众人纷纷起身还礼,向苏洵道:恭喜苏兄,二令郎高中!苏洵忙道:“惭愧惭愧,若不仰仗各位大人提携,犬子怎会有今日。”
“到底还是令郎的文章好啊”梅圣俞赞道。引领苏家父子落在左边的一溜椅子上。
下属献茶后,梅圣俞按耐不住,急于想解开他脑际中那个缠绕多日的密码,还没等三人坐稳,开口便向苏轼问道:苏大公子,恕梅某唐突,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此见于何书?
于官场应对,老泉或许有些经历,却也够不上老手。突围樽俎折冲,全在灵动机智。在来这里前,父子三人在寓所也模拟了各种应对之策。却不料都官梅上来就发此一问,枝节横生。苏洵心下不悦,“我等还没热身,你老梅就出绝招,实在不讲武德!”,正欲起身进行搪塞,替大儿子接下这一剑势。旁边的苏轼暗自按住了老泉的手,稳稳站起,躬身回道:
“事在《三国志·孔融传》注。”
见老友如此直接,虽不是故意,给人感觉下马以威,出乎欧阳修意料。欧公忙吩咐侍从:“快取书来!”一边圆还道:“公子有所不知,自那天圣俞公选取公子文章,以此典故示某,我二人均不知出处,某故说‘此郎必有所据,更恨吾辈不能记耳’,今日看来此言不虚。”
翰林院最不缺的就是故纸典籍,话音刚落,下属已经呈上《三国志.孔融传》。欧公翻书,梅公在一旁照看,专注的神情生怕错漏锱铢。《孔融传》这章,没几页便翻完了,也没见苏轼说的那个典故。二人放下书,正疑惑间,苏轼忙又躬身解释道:
“曹操灭袁绍,以袁熙妻赐其子丕。孔融曰:‘昔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
操惊问何经见,融曰:‘以今日之事观之,意其如此。’
尧、皋陶之事,某亦意其如此。”
虽则在言词上,二人感觉有点儿被戏耍,但苏轼那一双眸子所透露的,并无戏耍之意,只有自信。
“典故虽为公子杜撰,但其立论,则全然契合我辈所求之‘明德慎罚’。”梅圣俞徐徐道。
“二位贤师误会了,其实这‘三宥’还是有所本的”,苏轼再次躬身答道。
哦,和谐的气氛顿时凝固,话语在空气中碰撞、打结,苏轼的语调时缓时急,调动着听者的情绪。“《周礼.秋官.司刺》有云,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讼狱。”
“三刺,一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
三宥,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三赦,一赦曰弱幼,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一击即中\\准确地应用语调\\把握节奏中少有的延时、停顿\\又不忘即兴而来的词语\\嵌入一颗星\\照耀整个马场……”
欧阳修虽有看过千帆的定力,但眼前这个年轻人,还是给了他的灵魂以迎合的战栗:“苏公子,可谓善读书,善用书,他日文章,必独步天下。”
苏轼所言的“三刺、三宥和三赦”,是先秦司法的一种程序。
先贤认为,“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不续者也,是以圣贤重之”。生命无二,死刑乃大辟之刑,一旦错杀,无可逆转。是故先秦之时,已立“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司法原则,即疑罪从轻、从无。又别设“司刺”一职,“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三刺”,是死刑定案时,有司如遇案情有疑,罪名难决,或事关重大,则须召集三组陪审员—士大夫、众吏、庶民,共同听审。群士坐于法庭之左,群吏坐于法庭之右,众庶坐于法庭之前。以其意见决之。
“三宥”,三种罪行可从轻发落。汉代郑玄的《周礼注》,“不识”,乃指将陌生人甲误作仇人乙杀伤;“过失”,过失伤害、杀人;“遗忘”则是杀人于未知情。
“三赦”,三类人如犯死罪,应获赦免,不施以极刑:幼弱,为服刑人员;老旄,为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蠢愚,为缺乏行为能力的智障人士。
由是,有司如遇富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将会被要求启动“三刺”的程序,并甄别是否属于“三宥”、“三赦”的范围。这个程序,由“司刺”的法官负责。只有当来自贵族、众吏、庶民的三组陪审员,都确认犯人的死刑罪名成立,且排除了“三宥”、“三赦”的适用性时,方可施以刑杀:“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如此处决一个死囚,方显司法的正义,方能衡平顾及情、理、法,方能让人口服心服。
秦代周后,“三刺、三宥、三赦”也不复存在。然则“慎杀恤刑”一直为历代传承。宋代更以“回向三代”为志,“慎刑”不可动摇。在这一原则之下,宋朝司法形成了一套隐蔽的防止错杀的司法程序,包括“录问”、“翻异别勘”、“鞫谳分司”等设置。(《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