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第一次庭审
作者:快跑的乌龟   劳动仲裁律师最新章节     
    和张峰谈好了帮他打官司的事情之后,我们签署了一个简单的协议,然后就是和张峰一起收集整理证据了。
    由于这个事情案情太简单明了,除了协议之外,张峰将设计好的图纸交给新星环保的老板的证据就在他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电子邮箱的发送记录里面,图纸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证据更加简单,毕竟省住建厅的网站上这些信息都是公开可查的。
    既然我们是告对方没有按照协议付款,那么举证的责任在对方身上,应该让对方拿出证据证明钱已经付过来了。只要张峰在这一点上和我说的是实话,我就不担心这个问题。
    天心区人民法院收了我们提交的诉讼请求之后就通知我们回去等消息了,我知道有一段时间要等了。
    等了差不多一个月,我们终于收到了天心区人民法院寄过来的开庭通知,虽然比预计的时间要晚一些,但是能开庭说明我们终于走出了第一步。
    到了通知上面开庭的日期,我和张峰来到了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在等候开庭的过程中,张峰将独自一人来到法院的新星环保的老板周永清指给了我看。
    “看来这个老板很头铁啊,律师都不请就亲自来法院了。”看到周永清,我不得不发表了自己的感慨。
    “不是他头铁,是他们公司除了周永清就一个财务兼内勤,他们公司就是一个专门提篮子的皮包公司。”张峰告诉我道。
    “是这样子的吗?”看着周永清的样子,略带一点尖嘴猴腮,一看就不是认真做企业的材料。
    很快就到了开庭的预定时间,我和张峰没有理会周永清的意思,直接进到审判庭里面找到了对应的位置坐了下来。
    “现在宣读一下法庭的纪律。”看到我们都分别坐在了自己该做的位置上,法庭上的书记员开始例行公事一般的准备宣读开庭的纪律。“诉讼参与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2、不得吸烟、随地吐痰;3、不得中途退庭;4、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经过了差不多是五六分钟的发言,书记员终于把法庭的纪律和我们说清楚了。
    “下面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讲完了法庭的纪律要求,书记员开始和对我们的身份,我和张峰自然是很配合的完成了这一项工作,而对面的周永清自然也没有理由不配合法庭的工作。
    “经本庭核对,当事人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进行公开审理了。”书记员说完这句话,庭审正式开始了。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应该提出证据。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并且说明每一份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证据应该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的证明力有无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说明。提供证据应实事求是,不得作伪证,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是否听明白了?”书记员说完了他的话,法官开始了他的工作了。
    “听明白了。”我站起来替张峰回答道。
    “我也明白。”周永清也跟着回答道。
    “请原告说一下你们的诉求。”法官说道。
    我站了起来,清了清嗓子,说道:“我的委托人之前和被告新星环保签订了xx县的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工作,根据协议,被告应该支付七十万的设计费给我的委托人。但是到目前为止,被告只支付了预付款十四万元,我的委托人的诉求就是被告支付剩余的五十六万设计费以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说完之后我又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材料补充道:“这个是我的委托人之前和被告签订的设计项目的协议,这个是我的委托人已经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给被告的证据,这个是设计文件已经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的证据。”
    法官听完了我的陈述以及查阅了我提交的证据之后,转而问起了周永清,“那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清楚了吗?”
    “清楚。”没想到周永清回答得还是挺干脆的。
    “那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有异议?”法官接着问道。
    “没有异议。”周永清的回答依然干脆,我本来还以为他会在质证阶段给我们添点乱子,没想到他居然会承认的这么爽快。
    “那被告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法官继续问道,看起来他应该经历过很多次这样的事情了,脸上看不出什么表情。
    “我虽然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都没有异议,但是我认为原告直接向法院诉讼缺少必要的前置程序。”周永清的话让我听了觉得一头雾水。
    “缺少什么样的必要的前置程序?”法官代替我问出了我的疑问。
    “我公司和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原告帮我公司完成湖南省xx县市政污水处理厂的设计,我公司给与原告一定的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很显然我公司和原告签署的协议属于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周永清解释道。
    “既然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那我公司和原告之间的案件属于劳动关系的争议。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只有在对劳动仲裁裁决的结果不符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我公司认为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行为与劳动法的规定不符,缺乏劳动仲裁这一个必要的前置程序。”周永清说完这句话脸上露出了得意的微笑,坐下之前还不忘对我们来了一个挑衅式的微笑。